箱式變電所電磁環境影響
根據JGJ242-2011的指導性意見,箱變應距離住宅建筑外墻20米,單棟住宅建筑用電設備總容量為250kW以下時,宜多棟住宅建筑集中設置配變電所;單棟住宅建筑用電設備總容量在250kW及以上時,宜每棟住宅建筑設置配變電所。
當配變電所設在住宅建筑內時,配變電所不應設在住戶的正上方、正下方、貼鄰和住宅建筑疏散出口的兩側,不宜設在住宅建筑地下的最底層。
當配變電所設在住宅建筑外時,配變電所的外側與住宅建筑的外墻間距,應滿足防火、防噪聲、防電磁輻射的要求,配變電所宜避開住戶主要窗戶的水平視線。
但溯源GB8702-2014,10kV箱變屬于免于電磁環境保護管理的范疇,并沒有特殊要求。
從電磁環境保護管理角度,下列產生電場、磁場、電磁場的設施(設備)可免予管理:
-100kV以下電壓等級的交流輸變電設施。
--向沒有屏蔽空間發射0.1MHz~300 GHz電磁場的,其等效輻射功率小于以下所列數值的可豁免設施(設備)的等效輻射功率,頻率范圍/MHz:0.1~3,等效輻射功率/W:300。頻率范圍/MHz:3~300 000,等效輻射功率/W:100
住宅小區開發項目建設變電站的,宜先期建設變電站。
·在市區、城鎮、人口集中居住區,新建獨立建筑的地上變電站,必須與周圍建筑物、構筑物保持適當的距離。新建獨立建筑的地上變電站與環境敏感目標(間的)環境保護間距保持
如下距離:220kV變電站20米,110kV 變電站15米,35kV變電站15米,10kV 變電站8米。
當然,就具體的箱變項目而言,除了考慮箱變本體的落位問題,還應通盤考慮其進、出線走向及高、低壓線路與其它市政管線的距離要求。